案情介绍 原告汤某现年26岁,其在向法院起诉时称,其夫被告章某在双方恋爱期间为购买结婚住房于 1999年10月向其借款8万元,为了尽早有一个属于两人的小天地,汤某便向亲戚朋友东拼西 借凑了8万元给章某,章某当时出具了一张借条,并承诺婚后立即归还。但婚后丈夫并未及 时还款,夫妻之间为此不断发生矛盾。原告汤某只好就8万元债务将章某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虽属夫妻关系,但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发生在双方结婚之前 ,这8万元的债权系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且婚后双方对婚前婚后财产也未约定,依照修改后的《婚姻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属个人所有,故原告的诉 讼请求并无不当,被告应以其个人财产清偿债务。 评析要点 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话,《婚姻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 因婚姻关 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为:(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 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 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 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 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婚姻法》的规定执行。本案中,丈夫婚前 对妻子所欠债务属于妻子一方的婚前财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现在 妻子作为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