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女士与男友徐先生相恋并同居后,为了结婚而购置新房一套。不幸的是,在同居六年后,徐先生不幸因病身亡。后,徐先生的父母搬入刘女士与徐先生的同居房屋内。无奈,刘女士将“准公婆”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其与男友徐先生同居的房屋为其所有,并要求“准公婆”腾退房屋。
原告刘女士诉称:1996年其与徐先生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双方立有婚约,并于2004年9月开始同居。为了方便居住及结婚准备新房, 2006年3月,徐先生出面向其父亲借款12万元用于购置房屋。2006年11月份,其与徐先生共同出资,以徐先生的名义购买了房屋一套。后二人又共同出资装修、置办生活用品并且与徐先生共同居住。期间,二人共同偿还银行贷款8万余元。
不幸的是,2010年1月10日,徐先生不幸因病身亡。事后,徐先生的父母搬入李女士与徐先生的共同居住的房屋居住至今。故诉至法院要求房屋归李女士所有,并要求徐先生父母立刻腾退房屋。
二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房屋是登记在其儿子的名义,是儿子的遗产,原告刘女士也没有和儿子登记结婚,也没有权利继承儿子的遗产,故原告对其与儿子同居的房屋没有所有权。
此案正在进一步的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