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外辛苦挣钱养家,妻子却在家养了一个连自己都不知道是谁的孩子的儿子。气恼的丈夫知道后,将妻子告到了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妻子赔偿非婚生儿子的抚育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2万元。11月8日,经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调解,原告马某和被告张某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婚生女儿由原告马某抚养,被告张某承担每月抚养费100元,被告张某与他人私生的男孩马军(化名)由被告抚养;被告张某补偿原告马某自马军出生至今的抚养费5800元、赔偿原告精神损失1300元。
家住泰和县某村的农民马某与张某经人介绍相识,于1991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度尚好,1996年10月生一女取名马玲(化名)。为使日子过得更宽余些,自1998年开始,马某即外出打工挣钱养家,日子过的还算和美。
然而,在家不甘清闲寂寞的张某,于2001年到邻近一家鸡场养鸡,2004年5月,张某生下一男孩,取名马军。为躲避外人的议论,张某以女儿上学方便为由两次搬家。
开始,马某为自己有个儿子还感到挺高兴(因为根据农村有关规定可以生育二胎)。但自今年以来,马某回家总遭到妻子的无端冷落,二人还常为一些家庭琐事打架,家中没有安宁。马某在为夫妻感情的急剧变化感到苦恼时,听到村里人议论妻子作风问题,“生的男孩很像某某”等,遂引起对妻子的怀疑。经仔细回想、观察,马某发现小孩确非自己亲生,便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向法庭申请亲子鉴定,并要求张某承担其非婚生儿子抚育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2万元。 庭审中,被告张某承认男孩不是原告的,并毫不掩掩饰地说,虽然原告会寄钱回家,但其长期在外打工,没有完全尽到一个做丈夫的责任。现在,张某自己也无法确定男孩是谁的,为了不伤害无辜孩子,不同意亲子鉴定。 尽管法官进行了耐心劝和,但原告表示无法接受现实,而被告也深感愧疚感觉和好无望,双方自愿达成上述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