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儿子随母亲共同生活,母子不满新组成的家庭三个姓的现状,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儿子随母亲姓。8月7日,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姓氏变更纠纷,准予原告谢女将婚生子范某的姓氏改为与原告同姓。
2000年,原告谢女与被告范男登记结婚,2001年生育一子名范某,2004年谢女与范男判决离婚,范某由母亲谢女抚养至十八周岁,抚养费由谢女负担,范男可每月定期探视儿子两次。二人现均已再婚,原告谢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范某再婚后生育一女。由于姓氏问题,范某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的许多尴尬,曾多次向原告提出要求将自己的姓氏改为原告的姓氏。范某对父亲范男的探视也出现了抵触情绪,而与其继父相处融洽。
原告谢女认为,范某虽系未成年人,但根据其年龄和智力发展的水平,其已经具有了选择与自己生活密切相关的姓名的能力,遂于2009年6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准许将婚生子范某的姓氏改为与原告同姓。
被告范男辩称,原、被告虽已离婚,但被告并未丧失对范某的监护权,范某的姓名是原、被告协商一致后确定,原告无权单方要求变更范某的姓名。且范某现不满10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待其本人年满十八周岁后自行变更姓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离婚后,婚生子范某与原告谢女共同生活在一起,婚生子的利益和原告的关系十分密切,孩子的姓名也直接关系到其身心健康,现原告已再婚,如不改变子女姓名,就会出现一家人三个姓的尴尬局面,往往会受到来自外界的“异样目光”,将会给孩子带来较大的心理压力。本案中范某虽然是未成年人,但按照其现在的年龄和智力水平,已经具有选择与其生活密切相关的自己姓名的能力,且其对被告范正飞探望有抵触情绪,其本人在审理过程中亦明确表示要求将其姓名改为与原告同姓。另外,姓名权是孩子本人的姓名权,如果过分强调父母双方的权利,而忽视了子女特别是未成年人的权利,就有违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悖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基本原则。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