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刘先生花了30万余元买了套房,首付款10万余元,余款20万元办理了按揭贷款。2002年10月,刘先生和周女士结婚。2003年5月,房产证下发。2010年,二人因离婚起诉至法院。该房产经评估,约值69万余元。周女士主张,房产证系婚后取得,婚后共同还贷,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分房产。而刘先生则认为,房产是他个人的婚前财产,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不能改变房屋的性质。
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齐跃
按揭款、增值部分各50%
首先,虽然刘先生婚前购买了房产,婚后才取得房产证,但房屋所有权在刘先生签订购房协议时就已经确定下来了,房产登记只是国家为了便于管理的行政行为,故该房产不会因两人结婚而变成夫妻共有财产,应属刘先生的婚前财产。
其次,至于婚后逐月支付按揭款,因他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所得的财产没有约定,依法应当认定为共同财产。因此,共同还贷及利息,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现两人离婚,刘先生就需要将共同偿还的按揭款的一半付给周女士。
最后,至于增值部分,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样才符合民法中“公平”的原则,并且《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也做出了同样的认定。由于婚前首付款和婚后按揭款共同保证了房产的增值,在分割时对增值部分也应当按50%的比例进行分割。
天津财大法学院教研室主任崔华强
有“贡献”便有“权益”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于2001年进行修正。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和2003年颁布了《婚姻法》的两个司法解释,其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做出了规定。
一、《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本案中,刘先生于2001年首付10万余元购买房产,并以个人名义向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房产证上登记的也是刘先生的个人姓名,从房产所有权法律性质来看,该套房产应属于刘先生的个人财产。
二、本案中,房产的按揭贷款虽然是以刘先生的个人名义向银行办理的,但是却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贷,因此,应视为周女士对于房产的财产权益也有贡献,在双方离婚对财产进行分割的过程中,对于周女士的权益应当进行合理考虑。
三、房产在现实情况中不断增值,这是现在离婚问题处理财产中不得不经常面对的一个问题。本案房产价值在夫妻存续期间增值达39万元之多,对此应当合理分配财产权益。刘先生在取得房产合法所有权后,应依照合理比例,参考房产的市场价格、共同还贷款项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多方面因素,对周女士进行财产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