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背着丈夫到婚介所相亲,伤心丈夫诉至法院要求离婚。7月29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胡润生要求与被告郭水珍离婚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一个月后于2005年2月24日在吉水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原告诉称婚后夫妻双方经常发生吵打,且被告还背着原告到婚介所相亲,致使原、被告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则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只是近一两年有些争吵,感情并未破裂;且认为原告每年有4、5万元的收入,若离婚应予以分割。但庭审中,原、被告均未提供有效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系经人介绍相识一个月后就办理了结婚登记。但自2005年到至今,原、被告结婚有5年之久,双方应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原、被告为生活琐事发生一些吵打,也是在所难免的。只要在以后的生活中,原、被告夫妻间相互关心、互谅互让,夫妻关系是完全可以改善的。为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不足,应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