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在离家10年后回来要求和正在服刑的丈夫离婚,丈夫同意离婚,但要求12岁的儿子归自己抚养。4月28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在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的同时,判决未成年婚生子徐某由被告徐宝根(正在服刑)抚养,原告汤文花自2006年3月起支付抚养费(每月240元)至徐某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同时判决原告给付被告自1996年12月至2006年2月的抚养费16650元。
汤文花和徐宝根均系泾县榔桥镇大庄村村民,双方于1989年6月登记结婚,1990年2月生育一女徐某某(现辍学务工,其收入能基本维持生活),1994年12月又生育一子徐某。1993年12月,汤文花曾以遭徐宝根殴打她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经调解和好,但双方关系并未得到改善。1996年12月,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后,汤文花便离家外出,未再回家,也未履行过家庭义务。2003年5月27日,徐宝根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现正在安庆某监狱服刑),此后,二个孩子随被告的母亲生活。
法院受理原告汤文花诉被告徐宝根离婚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赴安庆监狱就地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被告辩称,对离婚没有不同意见,但原告自1996年离家外出后,一直没有回过家,对孩子没有尽过抚养义务,原告应补齐自1996年起的抚养费。二个孩子一直随被告的母亲生活,孩子应由被告抚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汤文花要求离婚,被告徐宝根同意离婚,可视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婚生女徐某某至2006年2月年满16周岁,且有务工收入,能维持基本生活,可视为已具备独立生活能力,不再需要父母抚养,故不存在抚养问题。婚生子徐某,随被告徐宝根及被告的母亲生活多年,即使被告被监禁后,徐某也未随原告生活,目前徐某生活、学习状态稳定,而原告多年未尽抚养义务,改变徐某目前的抚养状态不利于徐某的健康成长,且徐某表示不愿意随原告生活,因此,徐某可由被告抚养,原告可以以支付抚养费的形式履行抚养义务。由于原告多年外出不回,且未尽抚养义务,故对被告要求追索原告外出期间的抚养费的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