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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平律师:夫妻求医4年未果 送子医院退钱

日期:2021-03-19作者:

   一对外地夫妻为求一子千里迢迢赴京就医,没想到付了钱却未得到治疗。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李女士、葛先生诉被告北京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返还财物纠纷一案,判决北京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退还两原告2.7万元,给付原告利息八百元。

原告李女士、葛先生诉称,原告二人系夫妻关系,因不能生育于2001年10月15日到被告北京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就医,并于2001年11月11日交付被告手术费2.7万元。后被告医院迁址,但被告直至2005年3月才告知原告,主治医生已离开医院,无法为原告治疗,且至今被告也未退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回二原告交付的2.7万元手术费,并支付自2001年11月11日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800元。

被告北京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李女士、葛先生到中西医院治病时,中西医院在收取李女士、葛先生所付治疗费用后,并未对李女士、葛先生进行治疗,因此中西医院所收的费用应予退还。故李女士、葛先生要求中西医院退还收取的费用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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