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生下宝宝后,却发现孩子没有左前臂,为此,她以替自己进行孕产期检查的医院未能履行约定的义务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11月30日,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案件。
自2003年12月开始,张某就到附近的瑞慈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双方建立了孕产妇保健合同,约定由该院对张某进行孕产期检查。到2004年6月24日,张某先后四次在该院进行了b超或彩超检查,院方都没有告诉她胎儿四肢有问题。可是,7月6日,张某的宝宝生下来后却没有左前臂,后经鉴定为三级伤残。
张某诉称,原告与瑞慈医院之间形成了母婴保健合同关系,院方违反《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和母婴保健合同的约定,未能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法院判令瑞慈医院赔偿其子人身损害赔偿费用16.7万多元、其子到上学期间的残疾者辅助器具费用7.9万多元、精神损害赔偿金4万元。对孩子成年后的残疾器具费用,今后另行主张权利。
瑞慈医院在庭审中认为,该院对张女士的检查符合常规和规范,其检查与新生婴儿缺少前臂没有因果关系,不应该对此事负责。
这一案件的焦点是,胎儿的上肢应不应该在产前检查范围以内。针对这一点,原、被告双方都举证为自己进行了证明。
因为案情需要,此案还将进行第二次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