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结婚后到妻子王某家生活,后二人因感情不合闹起离婚。法庭上,李某提出同意离婚,但要求王某给付劳动10个月的报酬及经济损失共计20450元。近日,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决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原告王某给付被告李某应得财产1500元,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王某与李某于2004年8月登记结婚,结婚时二人均系再婚。婚后,丈夫李某到妻子王某家中生活,一同劳动,并将务工所得收入交王某管理。后二人因感情不合经常吵骂,2005年6月二人因晒麦一事发生争吵,引起打骂,李某由此心生怨气,离开王某家回原籍生活。 2005年11月,王某到渑池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李某应诉后辩称,同意与李某离婚,但李某应给付王某在其家中劳动10个月的报酬及经济损失共计20450元。 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差,原告王某要求离婚,被告李某同意,法院依法应予支持。在离婚时,被告李某反诉要求原告王某给付结婚期间在女方家中生活时的劳务报酬,不符合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劳动所得属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为此对被告李某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原告王某给付被告李某应得财产1500元,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