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特殊的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判决驳回脑瘫儿父亲李林要求儿子小龙随其生活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林诉称,他与被告刘艳原系夫妻关系,于2004年5月13日由司法机关调解离婚。离婚后,被告以儿子是残疾儿需长期治疗、护理为由,屡屡不断地逼原告拿钱,并为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认为,自己已经履行确定的抚养及营养费,被告寻借口甚至作假要钱无休止的损害原告生活,不利于儿子小龙的健康成长。鉴于被告现无固定职业、收入,为了小孩能实际有效的得到关爱及健康成长,请求判令婚生儿子小龙跟随原告一起生活,并由被告承担必要的抚养费。 被告刘艳辩称,不同意儿子小龙随原告一起生活。尽管被告下岗了,但被告一直没有间断过对孩子的治疗,一直由被告照顾孩子的生活。原告不是对孩子有感情才要求抚养孩子。为孩子抚养费问题,刘艳曾起诉到法院,可李林仍不给,现原告起诉要孩子随他生活,其目的是抛弃或拖死孩子。为此,请求驳回原告的不正当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3月16日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并于2000年10月24日生育男孩小龙。因小龙出生后第三日患吸入性肺炎而留下重症、脑瘫、癫痫,视神经萎缩等后遗症。后原、被告双方常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引起夫妻感情破裂。2001年7月刘艳与李林开始分居。2002年6月刘艳以小龙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林履行抚养义务,法院判令由李林每月给付小龙抚养费180元。2004年3月原告李林又起诉要求与被告刘艳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小龙由刘艳抚养,李林每月给付小龙抚养费180元。李林一次性给付儿子小龙营养费计3000元。2005年10月刘艳再次以小龙名义起诉,要求李林承担其2004年10月至2005年9月期间的医疗费的50%即5011.19元,该案于2005年11月16日由法院判决结案。今年3月13日,原告李林又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将婚生儿子小龙判决随其一起生活,并要求被告刘艳负小龙必要的抚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 案中的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生育男孩小龙,原、被告双方均有责任履行抚养、教育小龙的义务。现原告要求将小龙变更随其生活,被告不同意,并提出小龙随其本人生活才有利于成长。原、被告均要求小龙随其生活,表明了原、被告双方对其子女的关爱,这种对子女高度负责的态度应予肯定。但是鉴于原告李林本人有具体的工作岗位,加之小龙身患残疾,长期需要专人护理其生活起居,而且自出生以来小龙一直随被告刘艳一起生活,其母子关系感情深厚。因此,小龙随被告刘艳一起生活更为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