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婚后约定,未经妻子同意丈夫不得接触其身体,后丈夫违反约定,妻子以此为由诉求离婚。近日,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该约定违反婚姻法规定为由,判决原告张某和被告郝某不准离婚。 2004年9月,张某通过网上征婚与被告郝某相识,同年12月双方分手。后张某再次上网征婚,双方又一次结识并交往。随后确立了恋爱关系。2005年8月1日双方登记结婚。 登记结婚后,郝某曾为张某书写过字据,内容为:“我承诺结婚后未经张某同意不得接触其身体,结婚五年不得要求并提及生小孩的问题,结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共有,并将每月收入的三分之二交于张某。以上各条如有一条做不到的,自愿放弃所有财产,并同意张某的离婚要求。特立下字据,引以为证。”婚后,郝某多次要求过夫妻生活但均遭拒绝。同年12月10日晚,郝某再次要求与张某过夫妻生活,张某不同意,遂发生纠纷,张某将家中的部分物品损坏。次日,张某从双方居住的家中搬出。后张某以郝某违反承诺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郝某则不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通过网络征婚与被告相识相恋,可见双方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姻关系是指合法的男女两性的结合,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双方经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配偶之间应当同居过夫妻生活,原告拒绝被告这方面的正当要求,不符合社会普遍认同的道德规范和人性的基本需求,显属不妥。被告所书写的约定,违反婚姻法对夫妻有同居义务的规定,应为无效,对原、被告没有约束力。故判决不准许张某与郝某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