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52 5517 8845
  • XPLS888
  • 关注微信 了解更多

薛平律师:伍X英诉何X胜离婚案(胜诉)

日期:2021-04-18作者:

 一、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伍XX,女,汉族,1976年X月X日出生,广州市XX人,住址:广州市XX区XX镇XX路29号,手机:1371177XXXX。

   委托代理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卢愿光

   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 邮编:510050

   电话:83858533  手机:13724825670

   被告:何XX,男,汉族,1976年X月3日出生,广州市人,住址广州市XX区XX路X号2前楼,单位名称:广州市XX人力资源公司,职务:业务经理,单位地址:广州市XX区XX路XX号4楼,电话:8332XXXX、8333XXXX,手机:1331881XXXX。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2、请求法院判决婚生子何X璜(1岁4个月)随原告生活,并由被告支付抚养费(暂按3000元/月计算)至其能独立生活时止;

  3、请求被告承担夫妻共同债务陆万元正(¥60000.00)

  4、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2005年初经人介绍认识,认识不久,由于原告有了身孕,双方于 2005年8月3日在越秀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被告长期打骂原告,导致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原告提出离婚。

  原、被告婚前感情一般,草率结婚,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是脾气极度暴躁、情绪极易失控的人,被告经常将工作上不开心情绪带回家,刚开始时不开心只是不开说话、闷睡;婚后第三个月后,被告便开始与原告吵架,动手打原告,并每次吵架被告都提出与原告离婚。在2005年12月份一个冬天深夜,被告说不想要小孩子,觉得很烦,叫原告打掉胎儿,原告不同意,被告就动手打原告,后用双手紧叉原告的脖子,把原告叉至窒息,昏迷过去,当时原告正怀着6个月的胎儿,对原告精神造成极大的伤害。这次争吵后,被告更经常打骂原告,经常为一些很小的事情就大发雷霆,在2006年2月份一个深夜凌晨2:00,当时天气只有几度,被告打骂原告后,把赤着脚、身穿一件单薄衣服、快临产的原告强行拖出家门,留原告在楼梯间冷了一个多小时,后保安过来协调,被告才勉强让原告回家。

   2006年3月27日儿子何X璜出生时,由于患有ABO溶血症,病情很严重,当时医生判断日后可能会脑瘫,此后被告对原告的态度更加恶劣,常为小孩的事情打骂原告,更把小孩患病的责任推在原告身上,说原告生了一个低能儿,此后双方关系更僵化。从2006年7月份开始,被告就常外出不回家,有时一个星期多也不回来,原告打电话,被告也不听,双方关系极为冷漠。每次原告与小孩从娘家回来,被告不开门给原告回家,甚至把原告及小孩的衣服扔出门,赶原告走。

   除此外,被告对小孩也没有爱心和耐心,常在小孩哭的时候大声吆喝,吓得小孩哇哇大哭。原告无法忍受被告的经常打骂,于是在2006年8月份的一次打骂后,原告带小孩回去花都娘家居住,精心照顾年幼多病的小孩。从此被告没有支付任何的生活费用给原告,当原告问被告要生活费时,被告竟叫原告自己想办法,即使小孩看病的钱也不给,也没有去花都探望母子或电话问候过,由于原告全力照顾小孩无法工作以及被告不支付抚养费,至今原告为了母子生活及小孩治病,已向亲友借款60000元,为共同债务。被告任职一家大规模人力资源公司的业务经理,月收入12000元,有经济能力却故意不支付。

   原、被告草率结婚,婚后也没法建立夫妻感情,且被告长期对原告打骂导致双方分居,已无共同生活基础,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为了摆脱痛苦的生活,提出离婚,请法院判决如请求。


【热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