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民事起诉状
原告: 李××,女,汉族,1977年7月10日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东圃大马路×号×房。
被告:王××: 男,汉族,1972年3月5日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东圃大马路×号×房。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2、请求法院分割共同财产,由被告支付给原告70000元。
事实和理由:
原告李××与王××于1995年相识,并于1998年2月6日在湖北省钟祥市潞市乡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于2001年年尾按揭买下广州市天河区东圃大马路×号×房,首期付款90000元,2002年1月开始月供,每月月供款大约1300元,至今二人共同支付房款142000元。因原、被告之间性格不合,常为小事吵闹,且被告不信任原告,长期跟踪原告,监测原告电话,导致夫妻二人感情完全破裂,于2004年4月二人已分居至今,为解除双方痛苦,特具状贵院,请求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 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某某
2005年4月26日
二、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05)天法民一初字第858号
原告李××,女, 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丰乐镇××村六组1号,现住新塘,具体地址不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