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岁的张敏(化名)14年前在江油市发电厂幼儿园老师带领下做户外运动时受伤,14年后被鉴定为6级伤残的他将江油市发电厂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45万。日前,经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调解,江油市发电厂赔偿原告张敏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后续医疗费等共计23万余元。
小敏出生于1987年,为江油市发电厂职工子弟。1991年10月5日,正上该厂幼儿园的张敏在老师带领下,在和小伙伴们一块儿做户外活动过程中,右小腿不慎撞伤,当即被送往附近医院治疗。两天后,张敏被转往成都求医。从那以后,小敏一边上学,一边抽空四处疗伤。长期以来,张敏的巨额医疗费用早已将他的父母逼得山穷水尽了。虽然现在伤情初愈,但今后仍需继续接受矫形手术治疗,至于康复程度始终是个未知数。
今年5月,张敏经司法鉴定为6级伤残。原来,他的右踝关节畸形功能几乎完全丧失,右足趾畸形功能轻微受限,右小腿肌萎缩。江油市发电厂介于张敏系本人职工子弟,给予解决报销了他的前期医疗费。张敏的父母不服,遂以其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诉至江油市法院,请求判令江油市发电厂向他们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康复费、后续医疗费等各种费用共计45万元。经过办案法官调解,双方最终自愿达成协议,由江油市发电厂赔偿张敏各种费用共计23781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