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一份调研报告显示,妇女维权案件中较为突出的有这样几类: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等导致的婚姻纠纷,而这些问题导致婚姻纠纷后,弱势方往往是女性。
【案例】
黄玲玲曾起诉到法院称丈夫脾气暴躁,经常为了琐事吵翻天,发生矛盾后处理态度非常粗暴,结婚十几年,大吵大打上十次,吵架上万次,冷战长达几年。现如今子女已经成年,不甘再忍受对方的拳打脚踢,坚决要求离婚。
在调查过程中,法官了解到,丈夫脾气确实不好,动手打人也是事实,但其本身也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先后写下保证书、决心书数份,希望得到妻子的原谅。
作为两个共同生活了十几年的人,其实彼此之间互相都很了解,黄玲玲也认可他作为一个丈夫在其他方面都不存在太大的过失。
在此基础上,法官进一步找到他们的子女了解情况,其父的冲动性格是造成矛盾的关键。因此,对丈夫的暴力行为做出严肃批评后,法官也说服原告给对方一个机会,拟具《和好协议》,让双方都作出保证,不再动手打人,共同努力经营好家庭生活,最终以调解和好结案。
【分析】
本案中,男方虽然性格粗暴,解决问题方法失当,但其偶然性的行为并未构成家庭暴力,在认定“暴力”或“虐待”时也倾向于严格证明条件,因为在共同生活过程中,矛盾不可避免,很多意外情况都有可能发生,在一时的冲动下适时家庭暴力不应当成为婚姻解体的理由。
【对策】
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一般会认真查明夫妻、家庭其他成员之间平时的感情状况,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具体事实和情节。
如果夫妻之间、其他家庭成员之间平时感情较好,由于一时一事的原因,引起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而且情节也不严重的,应当批评、教育实施虐待、遗弃行为的一方,向对方承认错误、赔礼道歉,在此基础上着重调解和好。
如果夫妻之间、其他家庭成员之间,平时感情不好,进行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行为是经常的、一贯的,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虽经法院调解,被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一方不予谅解,坚决要求离婚的,应判决准予离婚。
如果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情节恶劣,已经构成犯罪的,还应当追究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者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