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刘伟(男)与张京(女)于几年前结婚,二人感情一般经常发生争吵。2010年12月份,张京携带家中财物出走,不知去向。刘伟通过查询张京的QQ聊天记录及通话记录,发现张京与东北的一名陌生男子关系暧昧。其后,东北那名男子的妻子与刘伟取得了联系,刘伟由此得知,张京正与该男子同居。刘伟愤然向法院起诉,并提交QQ聊天记录等证据,要求与张京离婚。
QQ等聊天软件已经在日常生活中普及开来,但在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方面,目前尚没有详细的相关规定,以致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常感到棘手。
法院判决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网络资料可以作为视听资料证据使用;因此,法院认为e-mail、聊天记录等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然而聊天记录极容易伪造,不宜单独作为定案证据使用。马楼法庭在审理该案时,考虑到原告曾与东北男子的妻子通过电话,村委会也出具证明证实张京离家出走,与聊天记录相互印证之下,可以证实张京确实去了东北与其网友同居生活。因此,法院对原告提交的聊天记录予以采信,并据此作出了准予离婚的判决。
QQ聊天记录是否可以作为证据,目前社会上尚有争议,而我国法律目前还没有详细的法律条文加以规定。按照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合理性的要求,我们认为,QQ聊天记录如能与其它证据相互印证,并且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是可以采信的。同时,希望立法部门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文件,填补法律在此方面的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