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案中的妻子出于孩子成长的需要向法院撤销离婚起诉,可是当时丈夫向法院反诉主张离婚。这样,离婚程序应该怎样走?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赵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裁定准予其撤诉。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唐某提出反诉,且符合反诉条件,本案应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
案情:
原告赵某(女)与被告唐某(男)于2006年5月1日结婚。婚后,因夫妻间经常发生吵打,2008年7月22日,赵某诉之法院,请求与唐某离婚。诉讼中,赵某考虑到离婚对其子女的成长不利,故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在原告赵某提交撤诉申请时,被告唐某提出反诉,以与赵某感情不合,双方无共同语言为由,请求法院判令与赵某离婚。
析案:
对该案应如何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赵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裁定准予其撤诉。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唐某提出反诉,且符合反诉条件,本案应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其理由:
一、原告赵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撤回起诉,是指原告在一审判决宣告前,将已经提出的诉撤销。申请撤诉是原告处分自已诉讼权利的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本案原告赵某在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后,考虑到离婚对其子女的成长不利,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应属原告赵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由于原告赵某提出撤诉是在一审判决宣告前,且撤诉并不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请求符合准予撤诉的法律规定。
二、被告唐某提出的反诉不符合反诉条件。所谓反诉,是指在已经进行的诉讼中,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的一种独立之诉,目的是为了抵销或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反诉作为独立之诉它与本诉有牵连,但又是一种新的诉讼法律关系。本案原告赵某提起的离婚之诉,其诉讼请求是为解决夫妻间的身份关系。诉讼中,若被告唐某同意离婚,则为承认原告赵某之诉讼请求,若不同意离婚,则为否认原告赵某之诉讼请求,不存在被告唐某提出一个新的独立的,与本诉离婚不同的诉讼请求。据此,被告唐某提出的反诉不具有反诉的特征,其提出的反诉不能成立。
综上,因被告唐某提出的反诉不符合反诉条件,原告赵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所以,应裁定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