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精神病人签署离婚协议书,因为精神病人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思,因此,签署的离婚协议无效。本案中的精神病人与丈夫签署离婚协议,精神病人之父向法院主张自己女儿写的离婚协议无效,双方的婚姻关系依然存在。
案情
刘老先生的女儿结婚后,因为女婿有外遇并提出离婚,导致女儿患上严重精神病。不久前刘老先生得知女婿张某和女儿背着他协议离婚,并到民政局领取了离婚证。刘老先生认为,离婚协议是女儿在情况不明的时候签订的,请求法庭判决离婚协议书无效。法院经审理查明,刘老先生的女儿为二级精神残疾,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应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法院判决
房山法院日前在审理一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依法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应为无效”法律规定,判决张某与患有精神病妻子间的协议离婚行为无效。
本案中,因女方系患有二级精神残疾,属限制行为能力人,据此,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协议离婚的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