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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平律师:丈夫犯重婚罪离婚案

日期:2021-05-26作者:

导读:“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是法院准予双方离婚的条件之一。本案中的当事人在追究完丈夫犯重婚罪的罪责后以丈夫重婚造成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查明真相后准予双方离婚!

案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82年12月22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女一男,夫妻感情尚可。1995年,张某外出打工,从此与妻子分居。1998年4月,张某在外省打工时与有夫之妇王某相识,两人同居生活。1999年4月,张某与王某一同回到本村,在本村一山冲里喂养鸡、鸭、鱼等,并搭了个工棚,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李某对张某进行过规劝,但张某置之不理。张某与王某的同居,给李某造成了精神上的严重伤害。李某于2000年元月开始精神失常。同年7月24日,李某到医院进行精神病鉴定,结论为:李某患精神分裂症,目前无行为能力。李某的胞兄共为她支付医疗费、鉴定费等共计3368.50元。2000年8月25日,李某以张某、王某犯重婚罪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2000年12月2日,张某、王某因涉嫌重婚,经人民法院决定,被依法逮捕。2001年1月14日,该院以重婚罪依法判处张某、王某有期徒刑各一年。

2001年8月15日,张某以李某起诉其重婚致其被判刑,造成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李某的母亲作为她的法定代理人辩称:如张某坚持要求离婚,须付给李某为治病所花的3368.50元,并支付其今后的生活费、继续治疗费25000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婚后共同财产归李某所有。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婚后感情较好。但张某于1995年外出打工后与李某分居已达6年之久。张某外出打工期间,自与王某相识后,逐步发展到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李某以张某与王某犯重婚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张某与王某各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此,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张某提出与李某离婚,予以支持。由于张某与王某的重婚,给李某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致使李某患有精神分裂症,至今未愈,且目前无行为能力,因此,张某应当承担李某今后的生活费、继续治疗费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对李某提出的赔偿要求,因张某无力全部承担,予以部分支持。双方长女已外出打工,能独立生活,不需要抚养。次女、儿子尚年幼,需要抚养,因目前李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无抚养能力,应由张某抚养。

分析

夫妻感情存在与否,是考察婚姻关系是否破裂的重要依据,我国修订后的婚姻法仍将“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标准。修订后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张某、李某虽然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较好,但张某于1995年外出打工后即与李某分居,至今已达6年之久。张某外出打工期间,与王某相识并逐步发展到与其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李某以犯重婚罪为由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张某、王某的刑事责任,二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各一年。张某与王某的重婚行为,使李某的身心遭受巨大的伤害,患上了精神分裂症,经多方医治未痊愈。显然,张某这种见异思迁、毫无责任感的男人,不能作为与李某共渡风雨人生的终身伴侣。而李某控诉张某重婚并使其受到刑事追究的行为,又增加了张某内心深处对妻子的愤恨之情。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不再是他们幸福生活的美好标签,而是成了桎梏他们人生的沉重枷锁。

尽管从社会效果来看,如果判决张某不与李某离婚,或许有利于抑制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违法行为,但是,正如前所述,准许离婚与否,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法定标准的。既然张某与李某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判决他俩离婚是完全应该的——既有事实依据,又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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