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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关于探望权的规定

日期:2018-03-12作者: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商‌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法。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法。

《婚姻法》的这一条‌,‌规定了探望权的以下内容:

一、探望权的主体:是指已离婚的父或母与其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以配合‌法。

二、探望权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

三、探望权的中止:探望权是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认为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在行探望权时有损于或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事实存在‌,‌可中止其探望权‌,‌待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情形消失后‌,‌可通知双方恢复探望权‌法。

探望权的中止不是对探望权的实体进行处分‌,‌而是暂时停止其行使探望的权利‌,‌所以称为“中止”而不是“终止”‌。

四、探望权的恢复‌,‌是指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由人民法院通知双方‌,‌继续恢复执行生效的离婚判决的行为‌法。

五、探望的方式和探望的时间离婚双方可以约定‌,‌协商约定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判决‌法。

但是现实生活中,很多“另一方”都不愿履行这协助的义务。这时,如果法院的离婚判决中也没有涉及到探望权的问题,当事人能否单独就探望权再次向法院起诉呢?最高院就这一问题作出了司法解释:“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那么,如果一方在人民法院就探望权作出判决后不履行法院的判决,另一方按照民诉法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对这一特殊问题该怎么采取强制措施?能否对被探望人采取强制措施(如将被探望人押至探望人处等)?回答是否定的。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而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如果一方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就有可能被法院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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