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对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但双方并未立即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此后,男方不同意按协议履行,女方遂起诉要求按照协议约定分割财产,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案情
毕某与李某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并于2005年10月29日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将双方共有的一栋价值五十万元的楼房归李某所有,李某补偿毕某人民币二十六万元并负责偿还剩余的十万元房贷。签订协议后,双方未立即到民政局办理登记离婚手续。后双方就履行该协议发生争议,毕某随后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并按照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分割财产。李某同意离婚,但认为当初的离婚协议书没有得到民政等部门的确认并未产生法律效力,且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对自己显失公平,不同意按该离婚协议书分割财产。
法院判决
大兴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虽辩称该协议内容有失公平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在签订该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故对该协议的效力应当予以认定。法院判决后,被告李某并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