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离婚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离婚时是否有财产保全的必要,本文以实案说法!
案情简介:
原、被告1996年相识,1998年领取结婚证,1999年11月生有一女。婚后,因夫妻性格不合,男方于2003年11月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起诉的同时,原告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要求法院对被告名下的相关财产予以保全,法院以(2003)徐民一(民)初字第24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九十四条之规定作出裁决如下:
1、裁定停止办理被告名下的上海市虹桥路XX号1005室房屋权利变更和转移手续;
2、冻结被告名下在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存款90000美元或其它等值存款;
3、冻结被告以其本人名义在本市某证券交易营业部开设的证券资金账户内的资金。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
审理结果: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经审理,于2003年12月1日以(2003)徐民一(民)初字第24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驳回原告的离婚诉求;
2、案件受理费5900元、诉讼保全费11290元由原告承担。
案情争议焦点与法律适用分析:
双方的主要分歧在于,被告考虑到有子女,并且认为原告有外遇,而不愿意离婚。但原告一方却在没有认真分析胜算机率的情况下,不仅向法院申报了大量认为法院需要处理的共同财产,而且还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因保全涉及财产数额较大,因此交的保全费用也高达一万一千余元。因最后其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因而,其保全费用最后白白浪费掉了,并未达到预期效果,甚是可惜。因此,何时采用财产保全措施,需要代理律师认真分析案情后再作决定。对于那些欲进行财产保全以及申报较为巨大的共同财产的当事人,我们的建议是应先冷静分析胜算的可能,以及进行财产保全的必要性。然后再决定是否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