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彩礼,但彩礼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关于彩礼发生纠纷应当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案情]
2010年1月份,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张某经人介绍相识。在双方往来过程中,原告方给付被告及其亲属8000元。原、被告订婚时,原告方给付被告父母财礼钱1000元,给付被告买衣服零花钱2000元。2010年4月9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双方共同生活了一年多时间,被告便返回娘家居住至今。
[裁判]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成婚,婚后双方共同生活时间极其短暂,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且被告同意离婚,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在婚前给付被告及其亲属的财礼钱、衣服零花钱系按照当地习俗给付的彩礼。被告辩称衣服零花钱系用于购买结婚用品,其性质不属于彩礼的理由不能成立。原、被告婚后一年多几乎没有共同生活,且给付彩礼导致原告家庭生活困难,故原告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故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返还原告财礼款8000元。
[评析]
就本案而言,原告给付被告彩礼11000元,双方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仅共同生活4天便分居生活,应当理解为未共同生活,且因给付财礼造成原告家庭生活绝对困难。故法院酌定由女方返还男方彩礼8000元是适当的。
[裁判要旨]
男方按当地习俗与女方缔结婚约、给付彩礼并举行结婚仪式,且办理了结婚登记。后双方共同生活一年多后,女方离家而去。男方起诉离婚。男方因给付彩礼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女方应酌定返还部分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