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刚刚完成生育的哺乳期妇女,生理和心理上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疲惫与不安。为了保护妇女儿童的健康,我国《妇女权益保护法》和《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以上规定不仅出于事实上的需要,也是道德的要求,是非常有必要的。
基本案情:
吴先生与赵女士经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可吴先生逐渐暴露出自由散漫的性格缺陷,甚至在妻子怀孕期间因嫖娼被派出所罚款,此事给赵女士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打击,夫妻感情产生裂痕。赵女士曾提起过离婚,但吴先生坚决不同意,并表示愿意悔改。2007年3月,两人生育一女,同年7月,吴先生又因在外闹事、结伙打架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3日,此事使夫妻关系更加恶化。赵女士实在无法忍受与这样毫无家庭责任感、充满社会不良习气的人共同生活,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吴先生却辩称,女方尚在哺乳期,按照法律规定不能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吴先生与原告赵女士结婚后不珍惜夫妻感情的行为已严重伤害了原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根据《婚姻法》第34条规定: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女儿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
案例分析:
刚刚完成生育的哺乳期妇女,生理和心理上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疲惫与不安。孩子的出生让家人的注意力逐渐转移到孩子身上,很可能造成对母亲的忽视。哺乳期妇女心理上会与怀孕时形成强烈对比,从而倍感委屈、失落,使其极易患上产后忧郁症;母亲心情的好坏,不仅与自己的健康息息相关,同时也影响着婴儿的成长。为了保护妇女儿童的健康,我国《妇女权益保护法》和《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以上规定不仅出于事实上的需要,也是道德的要求,是非常有必要的。
那么在怀孕和哺乳期内,女方是否有权提出离婚?对此我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由此可见,法律同时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况:一是女方提起诉讼的;二是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其中“确有必要”,一般是指由于某种原因,使夫妻关系极度紧张、确实难以共同生活、不及时解决可能会引起严重后果的情况。例如,女方与他人通奸怀孕而生的孩子,虽然女方在哺乳期内,男方依然有权提起离婚。该条的立法本意是为了保护特殊时期妇女和婴儿的利益,如果女方自愿放弃法律的保护,法律不予限制,女方可以提出离婚,经法院审理查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将依据事实情况判决离婚,尤其是男方的过错使女方提出离婚的,判决离婚可能对女性和婴儿反而更好,更有利于保障她们的权益。所以,本案中法院最终依法作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