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视频资料作为新的证据形式,是民事诉讼法中7种法定证据之一,其直观、清晰、形象等特点有助于司法机关客观、公正地了解案情。但是,由于视频证据的特殊性和局限性,摄像头的使用本身就是一把双刃剑,视频资料的收集、发布以及作为诉讼证据的使用,其合法性和证明效率还存在着很大的争议。
视频证据 流行的社会现象
眼下,摄像头成为了人们获取视频资料的主要器械,视频资料被广泛地用于治安、交通等社会管理,银行、商店等企业经营以及公民的人际交往等方面。
一份来自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的判例分析表明,近年来,以视频资料作为主要证据的案件数量日见增多,案件的类型几乎涉及刑事、民事、商事、行政等所有领域。视频资料作为新的证据形式,是民事诉讼法中7种法定证据之一,其直观、清晰、形象等特点有助于司法机关客观、公正地了解案情。
但是,由于视频证据的特殊性和局限性,摄像头的使用本身就是一把双刃剑,视频资料的收集、发布以及作为诉讼证据的使用,其合法性和证明效率还存在着很大的争议。
离婚之诉 视频光盘未能佐证婚姻危机
倪先生是一家大型公司的董事长,事业有成,家庭和美。可在2010年7月,倪先生的妻子李女士却突然向法院提出要与丈夫离婚,而且要求分割丈夫财产的大部分。
李女士说,之前她就听说关于丈夫的花边新闻,一气之下,托朋友明察暗访,还真找到了丈夫行为出轨的证据。夫妻俩分居已一年有余,现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同时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得到丈夫公司70%的股份,其他财产也依法分割。
在法庭上,李女士用以证明丈夫行为出轨的证据,是一张有男女亲昵画面的视频光盘。李女士当庭指认男的就是丈夫倪先生,女的是公司的财务出纳员。
面对妻子的指责,倪先生一脸窘困,不无自责地辩称,李女士雇人所收集的证据是一种偷录偷拍行为,在形式上本身具有违法性,在内容上也并没有说服力,不能证明是因为他的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因此坚决不同意离婚。
法院认为,李女士托朋友收集的视频证据,是以违背善良风俗的方法取得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李女士仅以此证据以期证明夫妻间的感情已经破裂,于法无据,法院难以采信,据此驳回李女士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