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结婚七个月生下一子,丈夫疑子非亲生,而妻子坚持孩子系早产,双方僵持不下,丈夫一气之下将妻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日前,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婚纠纷案,判决不准原告刘某和被告房某离婚。
刘某的前妻在2005年夏抛下呱呱落地的女儿,因病撒手人间。为了照顾嗷嗷待哺的女儿,刘某与房某经人介绍相识,两个月后即2005年8月2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不久,刘某发现房某怀有身孕,遂怀疑其婚前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再三追问,房某均不承认。2006年3月21日,房某生下一男婴。刘某周围的人对其为他人抚养孩子之类的议论越来越多,刘某的精神压力越来越大,遂将房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一万元。
开庭过程中房某辩称,刘某所说的不是事实,孩子不到10个月出生,属于早产,孩子是被告与原告所生。原告未申请做亲子鉴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婚生子不是其亲生,被告不予认可,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仅凭胎儿的生理周期并不能必然证实原告的主张,故对此主张法院不予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法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故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