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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平律师:离婚财产 婚前协议约定“净身出户”生效

日期:2021-06-19作者:

导读:男子为讨女友欢心,婚前签下了协议,约定:如果夫妻离婚,男子将“净身出户”。而今,双方站在法庭上闹起了离婚。离婚双方没异议,但对这份协议的效力存在分歧。法院做出了判决,并承认这份协议的效力!

婚前签下协议

赵先生有过一段短暂而幸福的婚姻。10年前,前妻不幸去世,留下尚未懂事的儿子浩浩。2005年,赵先生认识了比她小4岁的江女士,这时他已经是有房有车有存款的富翁了。

两人谈婚论嫁时,江女士反复问赵军,“你会不会变心?结婚后还会对我这么好吗?”为了证明自己是一心一意的,赵先生承诺结婚后什么都给江女士。

2005年底,两人领证结婚。婚前赵先生签了一份协议,内容为:本人自愿将名下一套价值百余万的房屋无偿赠送给江女士;婚后添置的财产(如车辆、房屋、存款等)都归江女士所有;如果离开江女士,不得带走任何财物;江女士的婚前财产仍然归她个人所有。

孩子引发矛盾

赵先生之所以跟江女士结婚,一方面是喜欢她,另一方面是想给儿子浩浩一个完整的家庭。江女士火了,她质问赵先生到底是想娶个老婆,还是想给他儿子找个保姆。之后,两人多次因浩浩的事吵架,感情不可避免出现了裂缝。

婚后第3年,江女士产下一个男婴,取名南南。南南出生后,江女士搬到娘家住,赵先生也跟了过去。这时,赵先生再次提出接浩浩同住,谁知妻子仍然反对。为了照顾浩浩,赵先生搬回了原来的家。两人就此开始分居。

要求履行协议

2008年底,江女士提出离婚,法官认为双方关系尚未恶化,判决不离。2009年,江女士再次起诉到南京白下区法院,坚决要求离婚,同时要求丈夫履行婚前协议,放弃所有财产。

法庭上,赵先生提出和解,但被江女士拒绝。赵先生对法官说,如果判离,他不可能放弃所有财产,特别是房子,“那份协议是建立在婚姻基础上的,婚姻不在了,协议也不存在了。”赵先生说。

“他是自愿把房子给我的,现在那套房子是我的个人财产,他没权要回去。”江女士拿出了协议原件说。

男方“净身出户”

法官注意到,协议上注明“自结婚起生效”,但没有“如果离婚就失效”的字眼,因此,就算离了婚,协议也是有法律效力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先生与江女士夫妻感情破裂,准许离婚。另外,法律规定夫妻有权约定婚后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问题。夫妻对婚后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赵先生与江女士自愿在婚前达成财产协议,合法有效。

法院判决准许两人离婚,财产分配完全遵循婚前财产协议。赵先生婚前赠送给江女士的房子归江女士所有;双方婚后取得的财产,大到汽车存款,小到家电家具,全部归江女士所有,就连一起买的车位也归江女士使用。两个孩子一人抚养一个,赵先生抚养浩浩,江女士抚养南南,赵先生每个月还要给南南1000元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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