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时,已取得产权证的农村宅基地所建房屋应如何处理?
合肥离婚律师网答: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农村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在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由于宅基地房流转困难,司法实践中多判令房屋由宅基地登记方所有,并由取得房屋一方补偿另一方相应价款。
值得注意的是,若一方已经将户籍迁移至该农村落户。在分割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时,建议为另一方保留一定面积的房屋。同时,及时办理分户事宜。理由是,在目前各地拆迁政策中,有房户与无房户补偿标准有显著差异。
2.离婚时,未取得产权证的农村宅基地所建房屋应如何处理?
合肥离婚律师网答:实务中处理有一定争议,未见统一规定。大多数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对当事人在宅基地上合法建造的没有领取产权证的农村房屋的归属是可以处理的。
当事人请求对违法建筑进行分割的,不予支持,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建筑物的使用或收益、残值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