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已成为目前生活中最为重要的家庭财产,因此男女双方一旦离婚,涉及房产分割的问题和纷争日渐凸显。201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生效实施,重点对“婚前贷款买房属个人所有、父母出资买房可视为单方财产”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这无疑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有人说,这个《司法解释》会防止“傍大款、分财产”式的寄生行为;有人说,这样的解释,现实中对女性权利保护不够,当婚姻遭遇险滩时,在经济关系中往往占据主导地位的男性会更容易“保持优势”,女性会面临“扫地出门”的风险。为了理清此次婚姻法解释对离婚案件的影响,记者邀请专家律师,向大家解读离婚案件中有关房产的判决可能发生的变化。
典型案例
案例1:女方首付男方还贷离婚房产判归女方
2003年,北京的张先生与公司的同事曾女士办理了结婚登记。因为曾女士是北京户口,符合相关条件,因此曾女士在结婚前3个月,以个人名义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支付了20%的首付款后,向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婚后的“月供”几乎都是用张先生的工资支付的。2007年9月,夫妻俩拿到了房屋产权证。2008年5月,曾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并确认该套房产为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张先生对离婚无异议,但提出,这套房产虽然是婚前所购,却是以结婚为目的购买,房产证也是婚后取得的,这房子理所当然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决,将该套房屋认定为曾女士的婚前个人财产,只将婚后还贷部分的一半即10万元,判决由曾女士负责归还给张先生。张先生完全不能接受这个结果,认为显失公平,他认为,就算法院不能认定房屋是夫妻俩的,他也应该享受到房屋的增值。当初买房时合同价是35万元,如今已涨到150万元。张先生提起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二审期间。
案例2:小两口为琐事闹矛盾老父亲讨房款被驳回
卿笑刚(化名)和贾梅(化名)2004年6月23日登记结婚。2006年,两人在北京看中了一处房产,卿笑刚的父亲卿虎经济实力雄厚,他出80万元为儿子和儿媳买下这套房。2008年,卿笑刚和贾梅因为琐事开始闹矛盾。卿虎看在眼里急在心里,他担心儿子和媳妇离了婚,儿媳妇会分走一半的房产。次年,经与儿子商议,卿虎将儿子和儿媳妇起诉到法庭,让两人偿还当初买房的80万元。卿虎称,那80万元是自己借给小两口的,因此,房产并非是赠送给儿子和儿媳的,法庭上,卿虎出示了卿笑刚给自己打的借条。
庭审中,卿笑刚完全承认父亲的诉讼请求,表示会尽力还钱,贾梅却表示,当时公公是自愿出资给他们买房的,不是借,是赠与,而且丈夫打借条的事情她从不知道,不同意还钱。法院经审理认为,卿虎和卿笑刚是父子关系,卿笑刚向卿虎出具欠条,未有贾梅签字确认,此笔款项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卿虎是在儿子结婚后为小两口购置房屋出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据此法院驳回了卿虎的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专家说法
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结婚前一方贷款买房、结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况十分普遍,那么离婚时房屋应该归谁?
《司法解释(三)》首次明确了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也就是说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若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判决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也就是说,案例1中的张先生这种情况如果现在离婚的话,不仅能拿到共同贷款的部分,还应该获得增值部分,其获得的份额远远不止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