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同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如果其户籍关系没有发生改变,各自在其原住所地取得的土地承包权也未发生改变,其在原住地所取得的土地承包权可以确定为婚前财产;夫妻一方为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双方结婚后未改变户籍关系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一方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关系不变,其土地承包权也应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归一方所有,不需进行分割。
案情简介
1998年9月,王某(男)向村委会承包种植50亩橡胶。同年10月,王某家庭成员签订投资种植协议,约定四兄弟及父母每人一份。1999年王某与田某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在王某承包地中,种植橡胶树330株。2003年王某起诉称,双方现感情不合,要求离婚,橡胶树归自己所有,可以给对方折价款。田某同意离婚。
办案思路及心得
一般而言,同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如果其户籍关系没有发生改变,各自在其原住所地取得的土地承包权也未发生改变,其在原住地所取得的土地承包权可以确定为婚前财产;夫妻一方为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双方结婚后未改变户籍关系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一方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关系不变,其土地承包权也应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归一方所有,不需进行分割。但该土地上的收益若属于双方婚后投入的,除夫妻另有约定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上面的案例中,王某婚前取得土地承包权,应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双方共同投入种植的橡胶树330株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此法院采取折价的方式,判决王某给付田某橡胶树折价款3万元,维护了田某的利益。
裁判结果
准予双方离婚;王某给付田某165株橡胶树折价款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