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的性质,有多种说法,那么一方举债买房赠与他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案例
张某以离婚时于某故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并擅自赠与董某为由,请求法院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两被告返还财产。经审理查明,离婚前,于某向荀某借款18万元,购得房屋一套,并过户至董某名下。
分析
一方举债买房赠与他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对于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性质认定,遵照衡平主义,现行法律、司法解释采用的是内外有别原则:在涉及夫妻债务的内部法律关系时,由作为配偶一方的债务人举证证明,其所借债务是否基于夫妻双方合意或者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若举证不能,配偶另一方则不承担债务偿还份额。而在涉及夫妻债务的外部法律关系时,除婚姻法解释(二)规定的两种但书情形外,现又明确一种情形,即配偶一方举证证明所借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则该方也不承担偿还责任。
在本案中,因诉争房屋为于某个人借款购买,而张某对此事先并不知情,可见两人不存在共同举债的合意,且事实证明所购房屋亦确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无论对内,还是对外,案涉借款均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相关知识
夫妻共同债务怎么认定
下列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1、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借款,不管该借款用于一方个人使用,还是用于双方共同使用,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以夫妻一方个人名义借款,但所借款项确系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只要对方承认或债权人能够证明即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关系恶化虽然分居,但一方确因履行抚养子女、赡养老人义务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4、因从事合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负债务,不管是夫妻一方经营,还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该债务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5、因从事非法经营或禁止性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负的债务,如果该活动由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经营,或虽由夫妻一方进行,但另一方明知而不表示反对的,则此类债务亦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