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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平律师:父母出资60万元购房 离婚如何分割闹到法院

日期:2021-07-20作者:

在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情况下,夫妻离婚时该房产能不能分割,又如何分割?近日,镇江润州法院给出了判决结果,由丈夫支付离婚妻子16万元的房屋折价款。

据法院方介绍,2006年12月,田某某与李某某在一次偶遇中相识。原本就是邻居的两个人,在接下来的日常往来中,逐步熟悉并互生好感。2009年初,两人确立恋爱关系,于2010年3月步入婚姻殿堂。此后,育有一女,一家三口开启了幸福生活模式。2010年4月,李某某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登记经营一家办公用品商店,田某某一直在店中帮忙。一年后,李某某与镇江房屋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以70万价格全额付款的方式,购买了镇江市区的一套商品房,并在镇江房管部门登记备案,但尚未办理产权登记。

可好景不长,2013年6月,两人婚后第三年便出现了危机,且矛盾逐步升级、不断激化。原本幸福的两口之间,常常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而吵得不可开交,同时不可避免的波及到了双方的家人。最后,田某某搬回了自己父母家,也无心经营这个破碎的家庭。于是,向镇江润州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2014年2月,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因上述房产涉及第三人利益,法院未予处理。同时,由于田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办公用品商店的经营收入情况,法院未支持田某某分割办公用品商店的经营收入。2015年3月,田某某收集了证据,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享有的房产份额。

李某某对田某某要求分割房产一事非常气愤,称上述房产是其父亲单独赠与的,应属其个人财产,田某某无权分割。期间,又强调上述房产未办理房产证,按照法律规定不能处理。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述房产的70万购房款中,首付款30万元由李某某的父亲出资,余款40万元由李某某贷款出资。在归还贷款过程中,李某某的父亲分四次归还了30万,剩余贷款均由李某某归还。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屋是在田某某、李某某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虽然购房款中大部分款项来源于第三人李某某的父亲,但第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出资是对被告李某某个人的赠与。因此,应认为该出资是对田某某、李某某双方的赠与,故诉争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法院认为,诉争房屋所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权利及义务均已履行,且已交付,即使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也可以认定李某某取得了所有权,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离婚时双方未取得所有权或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可以进行分割。最后,考虑到该房屋大部分出资来源于李某某的父亲,同时结合田某某、李某某婚姻存续时间以及婚生子由李某某抚养等事实,法院确定房屋归李某某所有,由李某某支付田某某16万元房屋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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