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价飙升的时代,现如今的大多数年轻人都没有独立的经济条件自己完成买房,婚后买房父母出首付在我国已经屡见不鲜了。在这个快速发展的时代,离婚率也是高居不下,那么问题来了,婚后父母出首付的房子该怎么分呢?
【案情聚焦】这是一起婚内确认所有权纠纷案,俗称“夫妻婚内房产加名案”。
2006年8月16日,张先生与李女士登记结婚;2006年年底,两人相中了北京市丰台区的一套经济适用房,总价款37万余元,因户口限制,产权只能登记在有北京户口的张先生名下,并交了2万元的定金;2007 年1月10日和1月24日,张先生的母亲通过自己的银行卡给儿子的账户里打了17.5万元钱。之后,张先生又通过自己的银行卡将17.7849万元作为首付款转入了房主指定的账户,其余的房款在银行办了按揭贷款。2011年7月,李女士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产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2011年9月27日,“房产证加名”案开庭审理。庭审中,李女士称,买房时她和张先生共同支付了首付款,共同贷款,后来,两人以家庭的共同收入偿还贷款本息至今。如今,张先生提出种种理由想和她离婚,且拒绝在房产证上署上她的名字,具有独占房产的意思。为了维护自己权益,她请求法院确认自己对涉案房屋的共有产权。张先生辩称,涉案房屋首付款是自己的父母出资的,该房屋登记在其本人名下,是对他个人的赠与。张先生认为,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关规定,涉案房屋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他要求驳回李女士的诉求。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张先生请来自己的母亲出庭作证。作为证人,张先生的母亲说,是她主动要求给儿子李先生买房,她和老伴陪着儿子儿媳一起去看的房,她总共给了儿子17万多元用于购房。李女士不认可证人张母的说法,她表示婚后购房其父母也出资了,购房款中还有夫妻共同的存款。
丰台法院认为,涉案房屋是李女士和张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但购房首付款系张先生的母亲支付,房屋产权登记在张先生名下,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有关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涉案房屋应当属于张先生的个人财产,原告李女士要求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不予支持。
【评析】此案判决引起很大的争议,也让人产生很多质疑。
该案是夫妻双方婚后购买房屋,男方父母支付部分首付款的情形。但法官对此事实的认定明显存在不当。首先,从根本上来说,此案法官对我国的婚姻财产制度存在错误认识,导致其对女方举证责任进行了多处错误分配。因此,本不该由女方举证证明的主张,都由其承担了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根据媒体报道,双方均未主张婚后实行分别财产制,那么只能推定他们实行的是共同财产制。以此为前提,从举证规则上来说,女方没有义务证明婚后还贷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的。相反,谁主张是用个人财产还贷的,才有举证责任。其次,买房首付款是 17.7849万元,而男方父母为其支付的是17.5万元,也就是说,其中相差的0.2849万元并不是男方父母出资的;而男方既没有主张亦没有证明此笔款项是以其婚前或婚后个人财产支付的,那么女方主张首付中有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部分,不管数量多少,她对此都不负有举证责任!而若媒体报道属实,法官是把该举证责任强加给了她。再次,双方先期支付的2万元定金也不知所踪,按照常理,定金往往会约定为首付款的一部分。法院最终认为该房为男方个人财产,是事实认定错误加上法律适用错误的双重错误导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