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恋爱闹掰了,曾经送出的财物还能不能要回?本文梳理法院近年来审理的多宗情侣分手纠纷案件发现,追讨诉求不一定能获得法院支持。
法官这样说:
热恋中的情侣常常会为对方的消费付款,对于日常吃喝玩乐的开销,是双方维系和发展当下情感的必要支出,在无书面约定或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在法律上情侣之间的这种行为视为赠与,一旦双方终止恋爱关系,一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对方返还。
不过,对于彩礼、购房、购车等大额的支出,除非受赠与一方有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可以推定付款的一方“必然是以将来能够结婚” 的预期作为付款的前提条件,因恋爱失败分手而不能结婚的,其当然不符合赠与一方在赠与时的心理预期,这种情况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一旦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恢复至初始状态,赠与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
彩礼有机会拿回来
赠与人须证明该赠与是“附目的赠与”。
部分案件中涉及大额钱财,提起诉讼的一方多数都为男性,有的认为自己被骗钱骗感情,控诉女方构成不当得利,应该返还财物。
2013年6月,白领郑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同龄女子何某,不久后两人便谈起了恋爱。何某多次以不同理由向郑某索要现金。郑某原本就打算将来娶何某为妻,为此每次都很爽快答应,先后给何某汇款共计4万多元。
不料,两人恋爱才谈了1年多就告吹。郑某认为自己的感情遭受欺骗,将何某告上法院,要求返还4万多元汇款。何某则认为钱款无须返还,“男女之间互相赠送财物是很正常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是以结婚为目的而与何某进行交往,他为了巩固双方的恋爱关系,按照女方的要求,陆续向何某汇款的行为,符合以结婚为目的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为此,当两人结婚目的未能达成时,这种赠与的解除条件已经实现。当接受赠与的一方拒不返还赠与财产时,则构成不当得利。最终,法院判决何某应当返还4万多元钱款。
办案法官指出,如果赠与人能够证明赠与是附目的赠与,一旦目的不能实现,赠与人可以请求受赠人返还不当得利。例如,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对方的彩礼就属于目的赠与。
告对方“骗钱”需要举证
为对方购买合理额度价款的生活用品,属于恋人交往中的正常现象。
在相当一部分案例中,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是为了宣泄情绪、报复泄愤,要求被告返还交往期间支付的生活消费,如吃饭、看电影、旅游、向对方赠送的衣服首饰等物品。但在这类案件中,原告很难举证证实被告实际收取了礼物,即使原告提供了发票,也很难举证实际花费在被告身上,且多数被告对于原告的主张均不予确认。原告存在着较大的诉讼风险,有的主动撤诉结案,坚持诉讼到底的也往往难获法院支持。
2014年3月,张某通过婚恋网站认识了同龄女子李某。交往几个月后,张某认为女友脚踏两只船,为此要求分手。分手后,张某心有不甘,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不当得利,即交往期间为李某花费的各项费用。
张某的诉状密密麻麻地列明了双方交往过程中多项消费支出,包括:为李某购买手机支付1659.5元、帮充值话费300元、帮购买美国品牌电脑包支付 139元、时尚休闲女鞋支付426元、时尚女装支付79元及126元,甚至还有购买眼贴膜支付59元,各项费用共计2788.5元,等等。李某没有回应,也没有参加庭审应诉。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为维持两人交往,为李某付账购买合理额度价款的生活用品,这属于恋人交往中的正常普遍现象。张某声称是在感情受到欺骗的情况下才帮李某买的手机、衣服、眼贴膜等,但对此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院为此认定双方行为不构成法律上的欺诈行为,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决定维持原判。
看法律是咋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