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外以做生意手头紧为由,向他人借款60万元,到期不还“玩失踪”,妻子受“牵连”被告上法庭。
去年6月,熊先生经朋友介绍认识孙先生,一个月后,孙先生提出准备到深圳进电脑芯片但缺乏流动资金,向熊先生借款60万元,并出具了借据,约定借款金额及相关利息计算、还款期限、违约金等。次日,熊先生通过转账形式给付孙先生60万元。还款期限到了,孙先生未按约还本付息,却销声匿迹。今年3月,熊先生一纸诉状将孙先生及其妻子周女士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后确认为丈夫的个人债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先生向熊先生借款到期后,未按约还款,属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偿付利息等违约责任。经庭审调查与质证,孙先生之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和经营,其妻子周女士对举债一事不知情,故判定该债务系孙先生个人债务,与周女士无关。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举债务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看两个方面:一是能否证明所举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经营,二是债务人的配偶对债务人所举债务是否知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