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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平律师:打离婚官司先申报财产 未按规定申报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日期:2021-08-01作者:

   在离婚、财产继承等家事官司中,不少夫妻、亲人因为财产分割问题闹得不可开交甚至反目成仇,虚报、转移财产的情况时有发生,不掌握家庭财产状况的一方就成了弱势群体,鼓楼法院针对这一现象,率先实施家事案件财产申报制度,家底儿到底有多少,不是哪一个人说了算。未按规定如实申报的,财产可少分或者不分。

开庭前要填好这两张表

上个月,王某以和妻子张某感情破裂为由,向徐州鼓楼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这个月开庭前,家事法庭的法官向双方送达了“家事案件财产申报告知书”,该告知书里对哪些案件需要进行财产申报、当事人需要申报的财产内容、逾期不报或隐瞒不报的法律后果等进行了告知。

法官还让双方分别填写了一张“家事案件共同财产申报表”和一张“家事案件个人财产申报表”,在两张表格的下方,写着申报人承诺“本人承诺自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确保财产申报的真实性、完整性,若拒不申报或者逾期申报财产,在分割共同财产时,自愿承担少分或不分的法律后果”。这是鼓楼法院率先在全市法院家事案件审理工作中实施的一项新制度。

在王某和张某填的表上,大到两套房产,小到一桌一椅都有,非常详尽。法官说,有一对医生夫妻,填表的时候甚至将家中有哪些书都罗列在内,两人为争书争执了半天。

昨天,前来起诉离婚的郭先生了解到这一制度非常欣慰,立即领了一份。郭某和妻子杜某因为办公室恋情走到一起,当时孩子还上小学的杜某为郭某离了婚,又苦苦等待9年后,郭某终于离婚,两年前二人重组家庭,然而再婚后不久杜某就生了重病,郭先生认为是杜某故意隐瞒病情,起诉要求离婚,这时杜某坚称没有任何财产,而郭某说,两个人感情好的时候,妻子经常说要给他买车但一直没买,应该有不少积蓄。现在有了财产申报制度,估计郭先生所担心的事情就不会发生了。

离婚等家事财产纠纷越来越多

鼓楼法院少年家事庭副庭长李晓韫说,近年来,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一些在婚姻家庭中产生矛盾的当事人,越来越多地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法院的家事案件诸如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子女抚养纠纷、继承纠纷等案件也因此增多。

法官们在审判工作中发现,当事人在维权意识增强的同时,在诉讼中规避法律的情况和意识也与日俱增。加之现代社会夫妻财产或家庭财产的形态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多种类、形态变化丰富、隐瞒或转移不易被发现等特点;一些案件当事人在思想观念上也存在着与诚信善良为本的中华民族优良传统观念不相符合的情况,或对家庭财产、个人财产进行瞒报、虚报、隐匿、转移,或虚设家庭债务,使对方当事人在案件处理中可能受到不公平对待;有的伪造证据,给法院审判增加工作量;还有的家事官司打完后,又发现对方有隐瞒的共同财产,而再次起诉,造成当事人诉累,增加了诉讼成本,浪费了司法资源。

未按规定申报

财产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实施家事案件财产申报制度,有何法律依据?适应范围又有哪些?

李晓韫副庭长说,实施家事案件财产申报制度是为了有效防范虚假诉讼,落实《民事诉讼法》关于打击虚假诉讼的相关规定,维护家事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鼓楼法院据此在全市法院中率先出台了《关于家事案件财产申报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财产申报意见》)。

《财产申报意见》确定了财产申报案件的适用范围,主要有:家事案件中的离婚纠纷、同居关系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婚姻无效纠纷、撤销婚姻纠纷等。申报时间为原告在起诉时、被告在答辩期届满前。申报的内容为家庭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双方或一方的债权债务。所申报财产的具体项目为:房屋,车辆,存款,电器,家具,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投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公司企业出资或投资的财产、债权与债务等。当事人对所申报的财产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据或财产线索,以便必要时法院进行调查核实。该《财产申报意见》要求家事案件当事人要按期、诚信、如实申报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对于未按规定要求申报的,也提出制约处罚规定,经查证属实,人民法院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拒不申报或者逾期不申报的财产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并且人民法院还可以对上述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训诫或罚款;对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构成刑事犯罪的,法院还会对其判处刑罚。

了解这一制度的一些律师认为,鼓楼法院在全市法院率先出台《财产申报意见》,是在贯彻《民法通则》、《婚姻法》等公平、公正原则基础上,对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关于“诚信诉讼”相关条款的具体落实,既传承了原有法律公平、公正的精神,也强化了家事案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财产申报意见》的适用,不仅能够促进当事人诚信诉讼,形成良好的诉讼环境,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也是人民法院司法为民、让每个当事人(尤其是弱势一方当事人)在案件审理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具体体现,也能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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