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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平律师:夫妻离婚债务已分割 咋还得承担房贷还款责任?

日期:2021-08-05作者:

  施某和洪某在2004年登记结婚。同年,两人向银行抵押贷款25万元,在萧山买了一处房产作为两人的婚房。

今年1月,洪某与施某经法院调解离婚,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上述房产归洪某所有,洪某支付施某60万元;而房产项下未还按揭贷款由洪某自行归还,其余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和承担。

因按揭贷款在去年11月11日开始逾期,今年4月30日,银行将两人提起诉讼。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施某、洪某偿还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10余万元;银行某支行对施某、洪某所有的该处涉案房产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今年8月17日,银行以施某、洪某拒不履行上述还款协议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依法向施某、洪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要求两人履行债务,并在房管处查封了上述抵押房屋。

同年9月3日,施某拿着那份离婚民事调解书到法院提出异议。施某表示,已与洪某离婚,该房产因按揭贷款产生的债务在离婚调解书明确约定由洪某自行承担,所以她不用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驳回了施某的异议,仍然要求施某承担偿还银行贷款的责任。

未经债权人同意

离婚后仍属共同债务

法律人士表示,我国《婚姻法》中有明确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有明确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也就是说,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楚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法院应该支持。

本案中,施某与洪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共同生活居所抵押产生的按揭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虽然离婚调解书约定由洪某一人承担该房产项下抵押贷款债务,但该离婚协议该项约定仅在施某与洪某之间产生效力,并不能对抗善意的债权人(本案中对应为向洪某与施某提供按揭贷款的银行)。所以,施某仍应该承担偿还银行贷款的责任。施某可在清偿后向洪某追偿。

离婚时,夫妻在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中,确定的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如果事先未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则该债务承担仅在离婚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不能变更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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