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平和丁丁经人介绍相识后,仅过了三个月便去领取了结婚证。紧接着,阿平凭借个人的关系以优惠价买下了一套价值50万元的房屋,房屋的产权人是阿平和丁丁。首期房款付了16万元,其余34万元以阿平的名义申请到了一笔贷款,分15年还清。又经过几个月的紧张准备,两人热热闹闹地进了洞房。不料,在两人世界里才过了几个月,他俩就“彻底看清了对方的真面目”,吵了几次架以后,丁丁打起行装回到了父母身边。此后便开始了一场离婚诉讼。
两人建立家庭也就年把时间,既没有孩子,也没有更多的固定资产,唯一令双方难以割舍的就是这一套房子。一审法院在判决双方离婚的同时,把房子判给了阿平。两人在婚后共同偿还的4万元贷款,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办法由阿平付给丁丁2万元,还没有偿还的30万元贷款今后由阿平负责还清。丁丁在诉讼中曾经提出,当初50万元买下的房屋如今已经增值,她要求对半分割增值款。法院经过评估,确定房屋增值了10万元。由于房屋是阿平以优惠价买下的,尚欠的30万元贷款今后还要阿平负责偿还,所以一审把10万元的三分之二判给了阿平,三分之一判给丁丁。判决以后,双方都提起上诉。
市二中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调解。双方对离婚、现有财产分割等项内容都愿意按照一审判决那样处理,对增值款分配的一项重新作了约定,由丁丁得其中的2万元,另外8万元归阿平所有。主持调解的袁月全高级法官是这样分析本案的:双方争执的10万元增值利益,是由已经投入以及还要继续投入的50万元购房款带来的。在这50万元中,首期付款16万元和归还贷款4万元,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此算来,丁丁仅投入了10万元。首付与还贷中的另10万元,以及今后还要继续还贷的30万元,都是由阿平投入的。由此可见,丁丁与阿平各自投入资金的比例为一比四,因此现在按照一比四的比例在丁丁与阿平之间分配增值利益是比较合理的。
当前,离婚案件中往往都存在着房屋增值的问题。对于这部分增值的利益,经过评估确定之后究竟该怎么分配?法官认为,首先应当遵循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公平原则,二是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在具体处理时,通常有两种操作办法。一种就是本案所采取的办法,以双方各自的出资额作为比例来分配增值利益。这种办法不必提前还清贷款,但双方所得的增值利益不一定相等。另一种办法是先由双方共同把所有的房款全部还清,然后再各半分割增值利益。这一办法需要一次还清全部贷款,然后平均分配增值利益,但是对当事人偿还贷款的经济能力有较高要求。以上两种办法各有利弊,要根据案件中的具体情况选择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