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刘女士和张先生系一对夫妻,因感情不和,刘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中有一处婚姻期间购买的商品房,购房时,刘父拿出5万元,刘女士、刘父和张先生三人就此5万元签订了一份协议,内容为:刘父拿出的5万元是给刘女士作养老之用,现先垫出用于购房,此后张先生需归还刘女士。
[评析]在审理中,对该5万元的性质,有了不同的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该5万元属于刘女士的父亲赠与刘女士的个人财产,夫妻间订立的协议合法有效,应视为张先生的个人借款凭证,张先生需归还刘女士5万元。
另一种观点认为,该5万元作为刘女士购房时的出资,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张先生无需归还刘女士5万元。
第三种观点认为该5万元是刘女士的个人财产,协议也视为张先生的个人借款凭证,但该借款是用于购买两人共同居住的房子,则应视为夫妻的共同债务。
笔者赞成第三种观点,理由是:刘女士、刘父以及张先生之间的协议,是在三人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内容与法律无冲突的地方,合法有效。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协议中写明“刘父拿出的5万元是给刘女士作养老之用”应视为该5万元是赠与刘女士个人的,并不是赠与夫妻双方的,应视为刘女士的个人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视为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此案中,根据张先生签订的协议内容,该5万元是张先生的欠款,不是刘女士的出资,理应作为债务。但是,张先生借来的5万元是用来购买夫妻共同居住的商品房,应视为夫妻的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共同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