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都是外国人,能否在中国办理离婚?合肥律师告诉你中国办理离婚的程序有两种:一种是行政确认的协议离婚,另一种是司法裁判的诉讼离婚。离婚必须经过前述两种程序之一。
行政确认的协议离婚,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共同到其中一方的户籍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夫妻双方都是外国人,其不具有中国国籍,故无法在中国办理行政确认的协议离婚。
司法裁判的诉讼离婚,是夫妻一方主张离婚,另一方对是否离婚、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等一项或几项持不同意见,双方不能协商一致,而由主张离婚的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由此便出现了夫妻双方都是外国人,能否在中国法院诉讼离婚的问题,即中国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都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然而属地管辖原则是我国涉外民事管辖权的主要依据,如果外国人能证明他(她)的经常居住地在我国的,我国法院可以受理其提出的离婚诉讼。
一、管辖法院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如果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便有三种情形:
1、夫妻双方都是外国人且双方经常居住地在中国领域内:此种情形,则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该离婚诉讼案。
2、夫妻双方都是外国人且被告经常居住地在中国领域内:此种情形,也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该离婚诉讼案。
3、夫妻双方都是外国人但原告经常居住地在中国领域内,被告经常居住地不在中国领域内:此种情形,则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该离婚诉讼案。但根据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如果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的,法院一般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
如何确定经常居住地?合肥离婚律师认为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证明:
(1)可以提交居住地所在的社区、公安机关出具的连续居住已超过一年的证明;
(2)在我国就业的,可以提交签证、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
(3)在我国留学或进修的,可以提交签证、留学或进修已满一年的相关证明。
二、法律适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由此,我国法院依其管辖权受理了双方都是外国人的离婚案件,则是否判决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均适用我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8条的规定,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应当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三、文书送达问题
1、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自然人送达。
2、外国人不在中国领域内的,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4)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5)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6)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四、参与诉讼及委托代理人
1、证明主体资格的证件:外国人参加诉讼,应当提交护照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
2、可委托代理人的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
(2)与当事人同一国籍的公民;
(3)与当事人同一国籍的执业律师(只能以非律师身份参与);
(4)与当事人同一国籍的驻华使领馆官员(只能以个人名义参与且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
3、授权委托书的签署
(1)在中国领域外签署,应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2)在中国领域内签署,需要经过法官见证或公证机构公证后,才具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