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的郑先生得知广州立法允许夫妻互查对方财产后,在奥一博客里呼吁深圳也进行类似立法。对此,作者阿乌撰文唱起了对台戏,认为珍惜“知情权”,也要保留“不知情权”,笔者认为有必要再把对台戏唱到底。
按阿乌所说,在夫妻生活中,知道得太多很多时候并不是一件好事。但阿乌忽视了这样一个道理,有没有是一回事,用不用是另一回事,怎样用才是最重要的事,法律赋予夫妻互查财产的权利,并不等于说每对夫妻都要去行使这种权利。况且,任何一种权利一旦被法律确认,都具有其独立的价值和意义,立法保障“夫妻互查财产”,为一方查询另一方财产提供法律依据,实质是落实《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共有”等相关规定的具体体现。
按照阿乌的观点,知情权只是在破裂的婚姻中才重要,可阿乌偏偏忽略了,“夫妻互查财产”正是针对感情破裂或即将离婚的夫妻而设的。立法不是万能的,但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能的。对于法律天平下的每一个人而言,有“法”可以不用,但不能“待到用时方恨少”。也许,感情还在时,法律规定可能只是个“点缀”,但当感情化为乌有时,“互查账目”不正是受损方伸张权利的核武器?有关部门不正可以据此给予弱势一方更多的实质性支持和帮助?
阿乌认为,如果一方过于激进地试图侵入对方隐私领地,很容易引发不愉快,甚至给感情和婚姻带来毁灭性的灾难。他只看到其消积的一面,忽视其中积极的一面。有了法规条文的保驾,提高夫妻间财产的透明度,这对那些个人“小金库”是一个重大限制,透过这种监督机制让夫妻间增进彼此信任,则更有利于双方和谐和家庭的稳定。退一步讲,即便是把双刃剑,关键在于用剑的人。“磨刀恨不利,刀利伤人指”的民谚是对此矛盾的浅显解释,而我们大多数人并没有因怕“伤人指”而放弃磨刀。
总之,知情权是一种法定权利,而不知情权只是一种生活方式,如果能够正确把握好姻姻中的相处艺术,立法保障“夫妻互查财产”不仅可以雪中送炭,而且还能锦上添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