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笔者在某法律网站解答法律咨询时发现一个在婚姻法上容易被忽视的问题,咨询者提问, “92年结婚,婚前所有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后面有多名律师回复说属于个人财产,依据是《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笔者对此有不同意见,认为这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搞清楚法律是怎么规定的。现行《婚姻法》是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的,以上《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是这次修正中新增加的内容。在这条规定出来前,适用的是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自2001年4月28日修正的婚姻法实施以后,该条款已经失效。但新修正的内容是2001年4月28日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在2001年4月27日前该条款的规定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对于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只要是在1993年4月27日前结婚的,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后已经成为夫妻共同财产,1997年4月27日前结婚的,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也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以上这两种情况下的个人财产因之前的规定在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前,就已经转化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则即使新修正的《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也不影响到该财产已合法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而对于1993年4月28日后和1997年4月28日后结婚的两种情形,因为时间上已不足8年和4年,故适用新修正的《婚姻法》,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而不再发生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