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依法保护了精神病女的合法权益。
王女与李男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2年底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领取结婚证,双方婚后生有一子。但随着孩子的出生,李男的父母便不让王女照看小孩,李男也经常打骂王女。王女思子情切,整天备受巨大的精神压力,精神出现了异常。
2005年8月,李男在明知王女精神出现异常这一情况下,让王女在其事先准备好的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上签字、按手印,将王女的同居前个人财产折抵抚养费归其所有。王女的父母得知这一情况后,便带着女儿去徐州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经鉴定王女患有适应障碍。王女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解居协议无效,重新分割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患有适应障碍,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患病期间签订的解居协议属效力待定行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并未追认,解居协议实属无效。虽然睢宁县公证处对解居协议进行了公证,但形式合法并不能掩盖协议无效的事实。法官当庭对双方做了细致的调解工作,双方自愿解除经过公证的解居协议,李男返还王女的同居前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