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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平律师:离婚房产分割新类型的处理案例

日期:2021-08-25作者:

婚后将婚前房产出售后再购房,且共同还贷的房屋在离婚时的处理

案情简介:

   张海(为化名)与李兰(为化名)2002年4月在上海长宁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

   张海在2001年以自己名义贷款购A房一处,首付20万,贷款15万,2003年4月份取得产权证。A房月还贷2000元。

   2004年4月,张海将A房出售,得售房款100万元,冲减贷款余额本金10万元,实际得房款90万元。

   2004年8月,张海将售A房得款90万元作为首付,再在上海市长宁区购买B房一处,B房首付款90万元,贷款200万,月还款10000元。

   2006年4月,张海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李兰同意离婚,但要求分割B房。

   争议焦点:

   本案系争B房,李兰是否有权分割系本案争议焦点。

   原告张海认为:

   B房购房款系原告婚前A房出售款所得,且产权证也记载在原告一人名下,被告无权分割。原告同意支付被告婚后共同还贷款的一半作为补偿。

   被告李兰认为:

   B房系原告在婚后购得,且产权取得在婚后。B房虽大部分为原告出资,但被告曾参与A房还贷,原告出售A房款中有被告的份额。现原告用A房售房款购B房,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一审法院审理:

   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B房虽为原告婚前购房A房的出售款购得,但A房被告也参与还贷,故对A房理应享有权益。原告购买B房房款中,包含A房的夫妻共同还贷以及共同还贷的增值部分。现双方同意将B房做价300万元本院予以确认,离婚后B房由原告所有,剩余贷款200万元由原告承担,原告一次性向被告支付房屋折价款40万元。

   二审法院审理:

   原告张海不服一审法院判决,遂将案件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一次性向被告支付20万元,房产归原告,双方无其它争议,法院据此调解书结案。

   律师分析:

   作为原告即上诉人张海的代理人,贾明军、王冰律师出庭应诉。在庭审的过程中,我们的主要观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系争房产A房为张海个人物权。

   根据2004年9月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沪高法民一[2004]25号文件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解答(一)》第六条,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的回复中指出,“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根据以上规定,本案系争房产A婚后共同还贷,但A房物权本身为张海的个人财产,对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才为共同财产。一审法院认为李兰参与了还贷,就对A房屋享有一定权利的观点是欠妥的,就物权本身来说,A应属上诉人个人物权,只是对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被上诉人才享有一半的权利,还贷部分和房产物权不同,不可能产生增值部分,因为这是基于债权产生。一审判决混淆了债权与物权的二个法律概念。

   其二、张海购买B房的钱款,是由绝大部分个人财产和一小部分共同财产购得,一审法院将整套房屋按共同共有分割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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