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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平律师:离婚协议干涉婚姻自由 协议条款无效

日期:2021-09-02作者:

导读:夫妻在协议离婚时以不准结婚为条件,约定房屋归对方所有,数年后,发现对方与他人登记结婚,遂要求对方返还房屋。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情

1996年9月,经人介绍梁某与冯某相识,于并次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较好,并于1998年婚生一女。孩子出生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甚至发生殴打,致使夫妻感情受到一定的影响。

2007年5月,冯某因琐事再次和其丈夫梁某发生争执。伤心之余,其提出与丈夫梁某离婚,梁某虽然同意离婚,但是必以签订协议为条件,协议约定二人共同所有的90平米的住房归冯某所有,女儿随冯某生活并抚养,读大学之前的生活费由双方分担,在读大学之前冯某不准与他人结婚或与他人同居,若被发现,则共同所有的住房归男方所有。为了避免再次受到其丈夫梁某的伤害,其在协议书上签了字,并捺了手印。

2010年五一假期期间,其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一个男朋友郝某,郝某对她疼爱有加。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二人于2011年1月30日在郝某的户籍所在地登记结婚。2011年3月1日,李某得知此事后,非常气愤,认为其前妻不讲信誉违反约定,遂要求其前妻冯某返还房屋。因双方协商不成,故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房屋归自己所有。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 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原、被告双方在离婚时所订立的协议住房归被告所有,被告冯某在女儿读大学之前不准与他人结婚或与他人同居,若被发现,共同所有的住房归原告梁某所有,属于附条件的协议。协议中双方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所约定的内容是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但附加条件因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其实质是剥夺了原告的结婚的权利,因而附加条件是无效的。但是协议中关于对共同财产的处理和子女抚养的约定是有效的。因此被告冯某是可以结婚的,其原告梁某不能以此为条件要求再要回已经处分了的房屋,故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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