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能否对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反悔请求重分财产。本案中的当事人在协议离婚后这份离婚协议书是自己受到胁迫的情况下所签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思为由向法院起诉重分夫妻财产,并没有获得法院的支持。
案情
1999年12月,卢玉和李明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2009年,卢玉和李明双方自行达成离婚协议,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对于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得清清楚楚。该离婚协议书规定:总面积500多平方米的一套房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2009年5月1日至2029年5月1日,该房屋的使用权归李明所有,但李明需补偿给卢玉房屋折价款48万元人民币,该房屋折价款的支付方式为:李明每个月30号之前向卢玉支付2000元人民币,支付期限从2009年5月1日至2029年5月1日,在这段时间内,任何一方不得转移或转让该房产,如一方转移或转让该房产,另一方有权取得对方所转移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转移财产方无权分割该财产。协议还约定,在李明完全支付全部款项后,该房产的所有权归李明。如果李明逾期10天(以每个月存入女方账号的日期为据)或未能足额支付全部补偿款,则视为李明放弃房产份额,该房屋的全部产权归卢玉所有。在李明使用该房地产期间,如果遇到政府需要拆迁该房地产的,李明获得拆迁补偿款之十天之内主动把未付给卢玉的补偿款一次性存入卢玉指定的银行账号,如果李明违约,则向卢玉另支付违约金30万元人民币。此外,对于夫妻双方在建房前向银行贷款的20万元人民币和李明所借的一切债务均由李明自行承担。之后,双方根据该离婚协议书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李明也按照离婚协议书的规定,在约定的时间内履行了给付卢玉2000元/月房屋补偿款的义务。
20年是很长的充满变数的一段期限,对于20年才能得到48万元的全部补偿款,卢玉心里充满了不安。面对着日益增值的房产,卢玉更是觉得自己亏了。
2009年9月22日,卢玉对于自己所签订的这份离婚协议书反悔,并以这份离婚协议书是自己受到李明的胁迫所签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思为由,向南宁市良庆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并重新平均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即将夫妻共有的这套房产分一半归自己所有。
法院审理查明
良庆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卢玉和李明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经过南宁市良庆区民政局工作人员的询问、核实后,才作为南宁市良庆区民政局为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依据,卢玉并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自己是因受胁迫才签订了这份离婚协议书,并且卢玉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预见到其签订的该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登记后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认定该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协议,双方应当严格全面履行。驳回了卢玉的诉讼请求。
2010年4月28日,卢玉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驳回了卢玉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