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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平律师:签订离婚协议受胁迫 请求重分财产

日期:2021-09-06作者:

导读:当事人为尽快达成离婚协议,没有分割夫妻共有的两间房。协议离婚后向法院起诉主张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被告认为当事人是放弃财产分割的。法院审理查明,驳回了原告的重新分割房子的主张。

以案说法

2010年12月,卢某和陈某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一致确认无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卢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与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建的两间厨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现该房屋因拆迁所获得补偿款2万余元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同时,卢某承认其与陈某协议离婚时对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明知的,但为了尽快达成离婚协议,自己才确认无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卢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予以驳回。理由如下:首先,《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中,卢某与陈某在民政部门签订离婚协议时一致确认无夫妻共同财产,故如果非因法定原因或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一方再行主张分割财产,法院不应予以理涉。

其次,离婚后,一方当事人向法院主张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法院方能予以支持。卢某为了达到尽快与陈某离婚的目的,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故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视为其自行放弃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

第三,《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虽然卢某与陈某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对确属夫妻共同财产的两间厨房未予分割,但是夫妻双方对此房产的存在均是明知的,陈某不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该房产的行为。

综上,卢某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后再次分割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前提条件,故卢某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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