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共同债务夫妻共同承担,个人债务则由一人承担。本案中的当事人由于子女生病欠下债务,那么债务是共同债务,双方共同承担!
基本案情:
1998年,江娜与邓杰相识并自由恋爱,2000年,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举行了结婚典礼。2002年,江娜生了一对双胞胎,一家四口其乐融融。但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双方经济上十分紧张,为此,双方在工作之余还要打零工维持家庭的支出。2005年,因两个孩子都得了肺病需住院治疗,双方向亲友借了3万元。沉重的负担让双方都感到疲惫,经常因为琐事而争吵,后来愈演愈烈,甚至大打出手,导致夫妻感情淡化乃至破裂。2008年,江娜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共同存款2万元和3万元债务,而邓杰答辩主张曾帮助外甥上学向朋友借钱1万元,要求分割该债务。那么,离婚时所涉及的债务应当如何认定和分割呢?
案例分析: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那么,应当如何区分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呢?
个人债务即非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与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包括:一方婚前所负债务,婚后未用于家庭生活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且能够证明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明知夫妻之间有关于债务的约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将下列债务认定为个人债务:“(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与个人债务相对应的是共同债务,共同债务,是指在维持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活动,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的债务。包括:为夫妻、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为共同生产所负债务;为抚养子女所负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义务所负债务;为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债务等。共同债务既可以存在于婚后,也可以存在于婚前,只要是为共同生活所负,就是共同债务。如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但是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也为共同债务。对于共同债务,双方对外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不因离婚或一方死亡而免除,也不因当事人的财产约定、法院就份额的判决而改变。
结合本案的情况来看,当事人双方因子女医疗而举借的债务理应属于共同债务,而邓杰对与其没有抚养关系的外甥而借的债务,经法院审理认定,并未经过江娜认可,所以只能认定为邓杰的个人债务。法院最终判决,原被告共同财产2万元,债务3万元,冲抵后还有债务1万元,原被告各负担债务5000元。被告主张的1万元为个人债务,由其个人负责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