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案中的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上对房屋进行了具体划分,事后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约定无效。法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共有房屋的分割约定违反了“一物一权”的基本原则,因此离婚协议书上的房屋分割条款无效!
【案情简介】
2010年10月5日,林某与张某协议离婚。在财产分割上,针对双方共有仅登记在张某名下的一套两居室房屋约定:两居室房屋中南侧一间归林某所有,北侧一间归张某。但双方并未对房屋中其他诸如客厅、阳台等部分作出具体划分。
2010年11月,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分割的约定无效,请求法院依法分割。
2011年3月,法院经审理认为:成套建造的单元楼房不得由两个以上个人分别拥有该套房屋内不同房间的所有权。林某与张某关于共有房屋的分割约定违反了“一物一权”的基本原则。故判决:双方离婚协议中有关房屋分割的约定无效,整套两居室房屋归张某个人所有,张某给付林某房屋折价款。
【律师点评】
一、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一权是指物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同一特定物上不可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所有权。《物权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的实现。权利人要实现其对物的直接支配及排他性权利,实现国家公权力对其物权的保护,首先必须要明确物的范围和界域。只有在权利行使的范围明确的前提下,物权受到侵害或妨碍时,权利人请求物权保护的目的才能实现。
根据一物一权的原则,一套房屋的范围和界域内只能确定一个所有权。而且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的统一登记制度中,也不允许对同一房屋登记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否则所有权人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性权利无法实现。
三、本案处理。本案,林某与张某在离婚协议中有关分割房屋的约定,违反了一物一权原则,双方均无法实现其物权。该约定违背了物权的应有之义。故法院判决正确。